G322莲花县富民至寨里段新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5-08-01 发布作者:ayx爱游戏手机登录

  为优化完善城乡交通路网,促进县域功能品质提升,推进G322莲花县富民至寨里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以下简称“G322富民至寨里段项目”),拟对该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征收。为做好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G322富民至寨里段项目是连接我县县城中心城区、高速公路、高铁站的重要道路。该项目的建设对优化我县交通路网结构、有效缓解县城中心城区交通压力、提升莲花县城区道路服务水平、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被征收土地位于良坊镇梅洲村、南湾村、富民村、太源村、白渡村、清塘村、下坊村、汤渡村、湾溪村,琴亭镇望山村、西门村、白岭村、白马村、花塘村、寨里村、凫村村境内。

  1.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以G322富民至寨里段项目规划选址范围用地红线.主要地类:林地、耕地、园地、草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最终以现场踏勘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1)征收补偿依据:土地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莲花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莲府字〔2024〕16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执行。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2。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莲花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莲府字〔2024〕16号)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3、附件4。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费和安置途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莲花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莲府字〔2024〕16号)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3、附件4。

  (二)安置途径:纯货币补偿、宅基地分散补偿安置、集中补偿安置、产权调换、房票安置。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者、使用权者。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障安置。

  征收部门:莲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

  (一)征收模式:为更好地推进征收工作,本次征收实行“预签协议”的征收模式,即:在预签约时间内,被征收人预签约率达到一定比例,由莲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依法进入征收程序。

  (二)签约期限:本次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90个自然日,具体签约的起止时间另行公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协商产生,若协商不成,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以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一)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第一批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腾空交房完成搬迁。

  (二)过渡期限:征收人支付过渡费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为10个月。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4.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琴亭镇人民政府、良坊镇人民政府等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组成认定组(以下简称“认定组”)依法认定为准。

  1.有房屋权属证书情形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无房屋权属证书情形的:无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对持有县住房保障中心(原房管局)、县资规局(原国土局)、琴亭镇人民政府和良坊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相关批准手续的,由认定组进行审核。

  3.无手续房屋情形的:对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含1987年)的房屋参照有产权的房屋予以补偿。对1987年1月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认定组对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进行认定。2014年1月1日之后未批先建的房屋,依据《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萍发 〔2014〕4号)文件精神,一律认定为非法建筑。

  经认定组认定为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按房屋合法手续房屋评估价予以补偿。经认定组认定为非法建筑房屋和“两违”建筑的房屋以及超面积建筑和其他没有认定合法权属的建筑,按照房屋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合法手续房屋价格和房屋建安成本价由评估机构依法确定)。

  2.无产权手续的房屋:经认定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房屋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规定执行,并以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3.对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或其他混建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而上层是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结构性质分层计算面积。主房的认定以土地现状调查为准。

  2.房屋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为准。

  4.认定为合法企业生产性用房,至征收范围确定之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申报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同时还在使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土地权属、地类的认定以土地登记证书(承包经营证书)和前三年的耕种地类为基础,由县资规局牵头根据土地利用数据库土地权属、地类进行核实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林权为国营或联营林场的,由县G322富民至寨里段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林地所在乡镇到实地确认权属和征地面积后,联营林场林地补偿给所在村,青苗按双方协议拨付;全部为国营林场的采用一事一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施工单位确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的原则,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经县指挥部、县资规局、县林业局及相关乡镇、村,会同施工单位共同选址,由县资规局核查土地性质。施工单位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由县资规局组织对复垦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用地单位临时占用林地的,施工单位应报县林业局审批,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后,由所在乡镇牵头负责,村集体、村小组与施工单位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任何村和村小组以及个人未经所在乡镇同意,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不超过3800元/亩/年(含零星林木),首次使用不满两年按2年补偿,二次使用不满1年按1年补偿。

  3.临时用地原则上由县资规局审批。对只占用林、草地的,由县林业局单独审批。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或复绿。用地单位应向属地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缴纳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保证金预存至财政专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县资规局、县林业局制定好临时用地报批资料,做好报批工作。

  1.坟墓补偿认定:坟墓由县指挥部、县资规局和乡镇、村现场踏勘,核定数量、年份并在坟上编号,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在村集体公示后,将补偿款拨付至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足额支付至农户。

  2.青苗和林果木补偿认定:由县指挥部、县资规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分别与乡镇、村核定数量或经评估结果确认后签订补偿协议,将补偿款拨付至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足额支付至农户。

  2.房屋折旧率每年按-0.5%的标准折旧,从建造竣工年月开始至拆除年月止,累计最大折旧率到50%为止。单项装饰装修折旧率按每年-1%的标准折旧,不计旧料回收直到折至50%为止。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折旧后进行货币补偿。

  3.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征收补偿,附属房、杂屋、猪栏、简易房等土地只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审批和安置土地。

  4.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车间、仓储房等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价格由评估公司依法确定)。

  5.超面积建筑及其它没有认定合法权属的建筑按照房屋建安成本价补偿(房屋建安成本价由评估机构依法确定)。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和《莲花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实施意见》(莲办发〔2020〕11号)文件精神,对在2020年12月17日之后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不予补偿,只对按照宅基地退出700元/m²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选择纯货币补偿的,不安置宅基地,不兑换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和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拆迁户自己有宅基地的,被征收地上主房屋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拆迁主房宅基地700元/m²,其房屋附属物和装修部分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进行补偿。拆迁户在申请新宅基地时,需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由房屋所在乡镇、村按程序报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审批,办理审批时第三方的测绘及工本等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被征收人宅基地安置面积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

  被拆迁人自己无宅基地,由所在乡镇实行集中安置,其房屋附属物和装修部分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进行补偿。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规定情况下,由所在乡镇会同被征收户制定安置方案,其主房宅基地的补偿款,由县指挥部拨入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完成其安置,被征收主房土地面积与安置土地面积差额部分由乡镇与被征收户结算,资金由乡镇统筹包干使用,用于安置区土地补偿和“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被征收人宅基地安置面积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建筑面积不超过350㎡。

  此类安置方式是对被征收主房屋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其房屋附属物和装修部分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进行补偿。

  (1)安置房地点:富民小区(现房,地址位于县住建局办公楼后面)、滨河、琴川小区(现房,地址位于安成大道县农业农村局旁)。

  (2)安置房户型面积:富民小区有四室一厅(约130㎡)、三室两厅(约120㎡)、三室一厅(约90㎡)三种户型;滨河、琴川小区有三室两厅两卫115㎡、105㎡两种户型,具体以实际建成的房屋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调换面积和比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和调换:所得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具体价格由评估机构依法确定)=可调换面积,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调换面积的120%,其他剩余房屋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由于户型差异的原因,安置房户型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安置建筑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

  (1)选房顺序号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如在同一时间节点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摇号的方式决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确定生效后的选房顺序号依序进行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2)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选房顺序号才生效;如未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原选房顺序号无效,选房顺序号按实际腾空交房日确定。

  (3)规定时间内未参与选房的作弃权处理,由征收单位随机选定房屋予以安置。

  (4)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下肢残疾或者瘫痪等其他疾病造成终生行动不便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房票”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签订住宅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的有价凭证。

  5.1“房票”发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住宅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被征收住宅补偿金额,发放给被征收人相应等价的“房票”。各项目征收部门发放“房票”时必须有单位盖章及负责人印鉴,才视为有效凭证。“房票”的存根联、备案联、兑换联必须进行被征收人实名登记。“房票”存根联须留存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联留存各项目征收部门,兑换联给予被征收人。

  5.2“房票”兑换。“房票”实名持有人须在取得“房票”之日起至“房票”有效期内(两年)选购房屋并使用“房票”结算房款。如未在“房票”有效期内选购房屋的,可按照协议签订的金额兑换现金。“房票”兑换成商品房后,如有剩余“房票”,也可按照协议签订的金额兑换现金。

  5.3“房票”结算。被征收人凭“房票”只能在本县范围内任一合法楼盘购买商品房,亦可按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选择兑换琴川、滨河小区和富民小区安置房,琴川、滨河小区和富民小区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由评估机构依法确定。补偿款与“房票”兑换标准是1:1.1(即1万元补偿款购房时可抵1.1万元),县政府对兑换后的“房票”实行保值,“房票”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两年)未使用完,县政府按原值回收,“房票”只能在本县范围内流动。

  1.搬迁补助(被征收的厂房不叠加享受此项补助):住宅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主房屋建筑面积12元/㎡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0个月。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每月6元/㎡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现房安置一次性支付10个月。

  在规定签约期3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指主体房屋,不含装修和附属房,下同)的20%给予奖励;在收到第一批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腾空交房完成搬迁的,再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31—6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收到第一批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腾空交房完成搬迁的,再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61—9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在收到第一批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腾空交房完成搬迁的,再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市场评估价的3%给予奖励。超过90天后签订拆迁协议和腾房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所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红线万元(附房不享受)的标准设立联动奖,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联动单元设置按区域划分,分别设置为若干个联动单元,由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如某个单元只要有一户未签订协议的,则该单元不享受联动奖,被征收的公房和厂房不享受联动奖。

  被征收人正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4.非住宅承租人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等补偿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由被征收人向承租人支付。

  对在征收土地决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0㎡。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50㎡,不结算差价,同样享受其他优惠和奖励政策;超出50㎡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50至70㎡的部分按建房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70㎡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只享受一次该优惠,以所签订的协议项下的房屋产权证或相关审批文件为依据,不以户口本、门牌号、院落等为依据。

  2.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在新迁入房屋所在地就近入学。

  3.被征收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搬迁之日起2年内,县、乡镇政府和社区及有关部门每年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并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4.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新迁入地县民政局审查核定审批(不需提供当地居住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5.建立健全失地农民保障机制,对因G322富民至寨里段项目永久性征地的被征收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失地农民保险。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新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7.对房屋征收改造片区搬迁户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经营户,在搬迁之日起2年内在县内寻找合适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经营证件、迁移手续。

  8.如被征收人有自主购房需求,但自身无法确定房源的,可到征收部门统一登记,征收部门将视实际情况组织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商品房,向其推荐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房源。

  9.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具体可采用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代缴,县财政再进行补贴等方式);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1.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突击装饰装修房屋,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含相关部门对违规改建房屋及突击装饰装修房屋等已下达过拆除通知的调查房屋及地面附属物)。

  2.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处理好与承租方的有关事宜。被征收的房屋如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抵押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是指被征收人故意对抗、躲避拆迁,不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莲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未尽事宜,由县G322富民至寨里段项目指挥部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本方案由县G322富民至寨里段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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